〔第二期〕
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
加强能力建设 严格监督管理
——巴彦淖尔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调研报告
2012年10月29日
2010年,我市的乌前旗、乌后旗被列入全国首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旗县,2012年乌中旗、磴口县、杭锦后旗、五原县、临河区被列入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旗县。如今我市水土保持能力建设开展和绩效如何呢?根据水利部《关于公布验收合格的全国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和确认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的通知》(办水保〔2012〕7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2012年各旗县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任务和考核办法》,按照配套法规“五完善”、机构履职“五到位”、监督检查“五规范”、管理制度“五健全”的具体要求。近日,按水利部要求和水利厅委托,由市水务局副局长陈海青带队,组织市水保局和水政支队对全市七个旗县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调研。调研组听取旗县区水务局汇报、现场核实任务落实情况,召开座谈会,详细了解每个旗县区水保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情况,并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能力建设进展及监督管理任务完成情况
1、各旗县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分管旗县长为组长的试点旗县领导小组,及时出台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落实了专项经费,全面启动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
2、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和制度。根据能力建设的具体要求,结合当前形势和当地实际,五原水务局向县政府提交了《关于开展五原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工作报告》,五原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通知》(五政办发〔2012〕19号)。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按照能力建设“五健全”要求,乌拉特中旗水务局制定了《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举报制度》、《水保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廉政制度》、《监督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干部职工学习培训制度》等。其它各旗县区在待《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条例》出台后,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法规,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3、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按照“五到位”的要求,落实情况如下:
各旗县区“五到位”落实情况表
项目
名称 机构设置 管理人员
(人) 办公场所 工作经费
(万元) 装备设备
乌前旗 股级 4 有 6.0 专车1辆、电脑2台、GPS一部、照相机1台、水准仪1台
乌中旗 准科级 5 有 5.0 专车1辆、电脑2台
照相机1台
乌后旗 准科级 5 有 5.0 专车1辆、电脑1台、打印机1台、数码照(摄)相机1台
杭锦后旗 股级 7 有 3.5 专车无、电脑一台
五原县 股级 4 有 17.5 专车1辆、电脑3台、照(摄)相机各1台、GPS3台、录音笔1台、打印机1台
临河区 股级 4 有 2.6 专车无、电脑1台、照相机1台、GPS1台
磴口县 股级 8 有 4.0 专车1辆、电脑3台、照相、摄像机各1台、GPS2部、水准仪1台、经纬仪1台。
4、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区积极配合水利部、水利厅、市水务局等上级部门的3次督察检查外,为了确保各旗县区水保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顺利达标,各旗县区今年以来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3-6次专项检查。前旗、五原、中旗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涉及三个旗县的线型工程进行联合检查,五原水务局和五原水政大队联合检查都取得良好效果。
5、2012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012年各旗县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任务完成情况表
任务
指标
旗
县
区 国策宣传 监督检查 方案编报 规费征收 规费上解 项目验收 经费投入 执法车辆
任务
(篇) 完成
(篇) 任务
(次) 完成(次) 任务(个) 完成(个) 任务
(万元) 完成
(万元) 任务
(万元) 完成
(万元) 任务
(个) 完成
(个) 拨款经费
(万元) 落实
(万元) 数量 (辆) 落实(辆)
乌拉特前旗 8 8 10 10 8 11 16 20.2 1.6 5 5.0 6.0 1 1
乌拉特中旗 6 4 10 12 8 11 12 32.2 1.2 5 3 5.0 5.0 1 1
乌拉特后旗 6 10 6 6 4 12 20.0 1.2 3 3.0 3.0 1 1
五原县 4 5 8 12 5 9 5 16.0 0.5 3 3.0 17.0 1 1
临河区 5 2 9 6 6 2 5 29.8 0.5 4 1 3.0 2.6 1
杭锦
后旗 4 2 8 10 5 5 5 7.3 0.5 3 1 3.0 3.5 1
磴口县 5 2 9 9 5 5 8 8.0 0.8 3 1 3.0 3.0 1 1
合计 38 23 64 65 43 47 63 133.5 6.3 26 6 25 41.1 7 5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补偿费上交财政后不能按《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80%返还。如:乌拉特后旗补偿费上交财政后只返还20%,既不能满足监督管理,又无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2、各旗县能力建设进展不平衡。有的旗县进度较快,有的旗县在吃老本,领导不够重视。总体情况而言中旗、前旗、五原做的比较好,杭后、磴口、后旗、临河有待于加快进度。
3、交通工具亟待解决。如临河区、杭锦后旗没有监督执法专用车辆,缺乏基本的交通工具。
4、经费不足是困扰能力建设的瓶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补偿费只有15%用于管理、设备购置、宣传培训、奖励等。
5、监督管理机构规格较低,监督管理工作受到局限。我市除了后旗、中旗监督机构为准科级,其它均为股级。
6、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目前我市七个旗县区80%缺乏水土保持专业技术力量。
三、建设性意见
本次调研结果表明,对于存在的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无法加强。对此调研组提出如下建设性意见:
1、地方财政不能按80%返还补偿费旗县,一定要按《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标准,足额返还水保站,主要用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2、由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经费缺乏,能力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补偿费征收,因此,建议在能力建设经费不到位的情况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试点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主要用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3、为了加大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力度,保护和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驾护航。建议没有升为准科级建制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升为准科级,增强监管力度,同时利于提高执法人员责任心,也利于对管理干部监管力度。机构升格是治理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也是高效发挥水保职能部门作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需要。
4、交通工具是水保监督管理必备的装备,最起码的工具,尤其是近年来,随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工矿企业的增多,没有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如何加强监督管理。因此建议没有专用执法车辆单位,逐步尽快按能力建设要求配置执法监督专用车辆。
5、各旗县区想方设法调配技术力量,充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并且人员尽可能保持稳定。尽快在搞好生产建设项目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做到图文并茂,一企一档。
6、在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条例出台后,各旗县区必须依据《条例》出台,结合当地实际旗县区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增加监督执法的可操作性。
7、要加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近期重点对电力、公路、铁路、农业开发、城镇建设、工业园区等项目监管。同时要抓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工作,以验收促治理。
巴彦淖尔市水务局
2012年11月12日
发至:武市长、,河灌总局(市水务局)各副局长、
副书记,行业规划处、水政处、排水事业管理局
责任编辑:李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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