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 > 政务之窗 > 通知公告 > 政务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灌总局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09/14 点击: 【字体:
  内河总发〔2018〕228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总局系统督查工作,根据巴彦淖尔市委、政府关于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区水利系统督查工作制度,结合总局系统督查工作实际。经总局研究,特制定《河灌总局督查工作制度》,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
2018年8月27日
 

河灌总局督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灌总局系统督查工作,确保中央、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关于河套灌区水利工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重点工作和任务等全面贯彻落实,参照自治区水利系统督查工作制度,根据巴彦淖尔市委、政府关于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灌总局系统督査工作对象主要为总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第三条 督查工作必须遵循依法督查、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河灌总局是对国家、自治区及河套灌区水利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査的主体,是督促检査工作的承办单位,也是督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巴彦淖尔市关于河套灌区水利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并按时反馈落实情况,河灌总局主要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河灌总局办公室是总局系统督査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按照总局的要求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并报告落实情况。总局其他处室配合办公室督查,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负责相关业务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六条 河灌总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要求,开展督促检查和情况反馈。 

  第三章  督查内容
  第七条 河灌总局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水利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水利厅、巴彦淖尔市委、政府关于河套灌区水利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家、自治区、巴彦淖尔市领导同志关于河套灌区水利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及考察调研时作出的重要指示等贯彻落实情况。
  (三)总局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和水利文化建设情况。
  (四)自治区水利厅和市委、政府关于河套灌区水利工作的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及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灌区水利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和执行情况。
  (六)全国、自治区、全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七)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八)信访举报事件的办理情况。
  (九)局属各单位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工作纪律作风情况。 
  (十)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四章 督查形式
  第八条 根据督查任务和对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开展督查:
  (一)综合督查。主要对灌区水利重大政策性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及年度工作会议、工作要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一般在年中对工作部署情况、年底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两次督查。
  (二)专项督查。主要针对灌区水利具体工作、重要政策性文件重点工作和任务、重要方案和活动等,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开展督查。
  (三)调度督查。主要针对灌区水利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大活动阶段性完成情况,通过电话、电函、会议、问卷、问询等方式进行调度和随机督查。
  (四)调硏督查。结合灌区水利工作调研,开展与调研内容相关的工作情况的督查。
  (五)跟踪督查。针对需要持续关注的重点工作,坚持跟踪督办、及时回访复核,开展“回头看”“再督查”,直到工作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六)联合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对督查任务、对象的特殊要求,适时协调联合市有关部门开展督查。
  (七)网上督查。搭建工作交流与督促检査的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及时上传并全面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展示工作经验和做法,提出工作中存在的间题和建议,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五章  督查程序
  第九条  河灌总局系统督查工作分级组织实施。涉及灌区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的,由总局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单位,以河灌总局名义组织实施;涉及一般性、专项性内容的,由总局相关处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中央、自治区和市委、政府关于河套灌区水利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重点任务、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综合督査由总局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对督查内容实行分解立项,明确责任单位、工作目标和完成期限,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开展的督查,由总局相关处室提出年度专项督查计划,制定专项督查方案,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日常开展的督查,由总局相关处室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加强工作调度,掌握工作进展,并及时反馈总局办公室。
  第十各级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视察调研时重要指示要求,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项。对于纳入督查的事项,有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理时限的,由总局办公室直接登记立项;没有明确承办单位或办理时限的,按照“谁交办、谁审批”的原则,由总局办公室对承办单位和办理时限提出拟办意见,呈报交办该事项的总局领导审定后登记立项。
登记立项应填写《督查立项审批单》(附件1),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将《河灌总局督查通知》(附件2)一并及时交给承办单位,作为督查督办的依据。
  (二)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査立项审批单》后,应积极组织办理落实,尽快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人,及时向总局办公室报送《督查件收件回执单》(附件3),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由主办单位协调办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应向交办该事项的局领导申请延期,并将局领导签批同意延期的请示复印件送办公室,按新批准的期限抓紧办理。
  (三)督办。由总局办公室发出《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办公室督办函》(附件4),对承办单位适时催办督办,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确保督査事项按时办结。
  (四)反馈及审核。承办单位要及时向总局办公室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报送《督查件办理情况报告单》(附件5)。总局办公室要认真审核,包括行文是否规范,事情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结论是否恰当准确,所作处理是否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询问承办单位,必要时退回重报;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有关领导阅知。一般情况下,年度工作情况,每季度反馈1次;水利工作目标计划,每半年反馈1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五)归档。督查事项结東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并按规定时限移交局档案室保管。
  第十二条  对每一件督查事项,要按照规定时限及要求办理和反馈,务必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健全督查工作网络。建立健全河灌总局系统督查工作网络,明确督查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加强督查工作力量配备。按照自上而下、层层抓督查的体制机制,统筹做好河灌总局系统督查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经立项督查的重要事项,由主办单位按照督查事项规定时限要求向总局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随办随报。总局办公室对重点内容进行核实,重要事项的回复报告,应送分管局领导审核,特别重要的送局主要领导审批。对上级交办的事项,由总局办公室向上级机关或市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总局办公室按季度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对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督查工作列入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内容。考核主要针对督查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领导重视程度、是否有专人负责、工作程序是否规范、督查事项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
  第十八条 对在考核中成绩突出或积极上报督查材料、反映带有普遍性问题且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被各级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九条 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经督查督办仍不落实的,除限期整改外,予以通报批评;对久拖不决、弄虚作假的,要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河灌总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李璞

河灌水发中心手机网站

河灌水发中心公众号

联系我们 | 免责申明
版权所有: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   蒙ICP备07500273号
联系电话:0478-8700366   电子邮箱:hgzjslb@163.com   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新华西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