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总局下发《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局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其物质基础的职能,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局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并重,用修结合,层层落实,责任明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属各核算单位。
第二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局财务科和局属各核算单位行使下列职责:
一、财务科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2、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核算,财产清查。
3、负责办理全局固定资产的调拨、变卖、报废、报损等报批手续。
4、负责合理配置全局的固定资产,参与设备的采购、验收、入库和基建工程验收等事宜。
5、全面检查、监督各核算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向总局负责和报告。
二、局属各核算单位必须全面贯彻执行上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一些必要补充规定以及固定资产使用操作规程,检修保养,事故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要健全,职责分明,管理局要成立资产评估鉴定领导机构,局财务科及局属各核算单位均要配备兼职器材会计。无论管理局及基层所、站、总公司对全部固定资产均要建账、立卡,严格按“水管单位固定资产目录”表规定的类、项、号、列的顺序进行详细登记。卡片上要载明购建日期、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率、折旧额、购建原值、评估注明残值。
第六条 管理局要定期和各核算单位核对固定资产,做到账账、账物和账卡相符。
第七条 各核算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处置 (包括调拨、变卖、报废、报损等)要按照总局及市国资局有关规定办理。
一、调拨:
固定资产按规定实行有偿调拨,特殊情况也可无偿调拨,无论有偿调拨或无偿调拨,必须手续齐全、合理、合法。
(一)管理局向下属各单位的调拨,由财务科提出调拨计划,经局务会讨论批复,方可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二)局属各核算单位之间的调拨,由调拨单位提出申请被调拨单位签注意见后,报经管理局批准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三)管理局向外单位的调拨,应上报总局审核,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调拨。并按批复文件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二、出售:
(一)原值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 的固定资产变价出售,管理局财务科提出,经局单位会议讨论决定后,向总局提出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报告,填“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详细写明原值、已提折旧、净值、购置年限、使用年限等表列清情况及处理原因。由总局认定上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审批。待接到评估批复文件后方可出售。
(二) 原值在一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变价出售,由各使用单位向管理局提出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报告,详细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表列清情况及处理原因。由财务科组织管理局资产评估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实地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提交局务会议讨论通过,行文批复。批复文件抄报总局计财处备案。局属各单位接到批复文件后方可出售。
三、报废:
(一) 报废的确认按总局下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资产报废的规定执行。
(二) 原值在一万元以下及一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程序同固定资产出售的第(一)、第(二)款规定。
(三) 报废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时,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责任人承担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四) 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在未变价出售前,应设辅助账登记管理。
四、报损:
固定资产由于非正常损失等,可按报损进行处理,其审批权限,核销程序比照报废规定执行。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处理固定资产,一经查实,除没收全部处置收入外,并处以全部收入10%的罚款,对不执行处罚规定的单位可以从下拔经费中扣除。
第九条 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外借,应经集体研究,办理外借手续,并按出租形式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有损坏、丢失要照价赔偿。
第十条局属各单位对固定资产购建要从严掌握,列入计划。
一、原值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建,由各购建单位列明用途提出申请,上报管理局,经局单位会议讨论通过,(包括管理局机关购建),列明用途及资金来源,行文上报总局审批,待接到批文后方可购建。
二、原值在五万元以下,叁仟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建,由局下属单位、局机关办公室,列明用途提出申请,上报管理局,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行文批复。购建单位待接到批文后方可购建。
三、购建的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入库单由保管员填制,由经手人、器材会计、保管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入账。
四、未经批准,擅自购建按违纪论处。严禁巧立名目,变通单据列入固定资产账,一经查出,没收购置的全部资产。
第十一条 对长期不用的固定资产要进行封存,按技术要求妥善保管,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性检查,以防腐蚀破坏。
第十二条 对保护国家财产,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善,工作失职,违章违纪,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丢失的应严肃处理,直至追究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清理
第十三条 财务科抽调专门人员同下属各单位有关人员每年年终对全局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具体办法是,以账对卡,以卡对物,以物对账,逐个清查。
第十四条 清查后如发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属人为造成毁损的,应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五条 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有关单位应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局财务科汇总后报总局,经总局有关部门批复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划分标准和计价,以及折旧和大修理依照总局下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再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管理局以前下达的《义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如总局制定下发新的办法,需按总局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财务科解释。
义长局 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