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水分中心:
现将《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按要求执行。
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
2021年12月27日
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财政票据的规定,结合我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票据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第一条 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只能用于收取农业供水(含林草地用水、生态用水、湖泊湿地补水、公益绿化用水、景观用水)水费,其他经营性供水、多种经营收入等不得使用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第二条 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仅财政监制的纸质、电子票据有效,禁止自制、仿制。
第三条 纸质版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由中心统一向财政局领用,分中心按水费收取进度分批次有计划领用,节约使用,杜绝浪费。
第四条 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应当合法合规,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或涂改,不得用其他收据代替非税专用收据。
第五条 各单位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由专人保管,建立领用登记制度,设置管理台账。负责管理、使用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要签订使用管理承诺书。
第六条 填写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要字迹工整、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应加盖“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七条 未使用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不得提前盖章,每使用一页盖一次章。
第八条 年度终了各单位要将当年领用的所有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按要求填报相关报表后交回至中心财务处,交回的收据不得有缺页、毁损。
第九条 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发生丢失、毁损、被盗,应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同时进行登报声明,事后将具体情况及登报复印件书面报送中心,中心转报财政局。被盗的要立即进行报案,在公安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条 票据存根保管期限一般为3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报财政局审批后交至财政局,由财政局统一销毁。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的管理和监督,出现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能补正进行及时补正,不能补正的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并结合考核办法进行绩效挂钩。
第十二条 出现丢失、毁损、被盗,未及时按流程上报的,对相关单位进行绩效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个人违反票据管理规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本单位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制度》(内河总发〔2014〕52号)同时废止。
附件: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使用承诺书
责任编辑:李璞
河灌水发中心手机网站
河灌水发中心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