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切实加强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河灌中心)各项管理费用的使用管理,促进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长效机制,进一步压缩全系统非生产性费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事业单位管理费用方面的文件要求,特制定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管理费用管理办法。
一、管理费用管理使用要求
(一)河灌中心系统各项管理费用的使用管理要按照河灌中心下达的年度财务计划,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各项管理费用预算安排实行零增长,并严格控制年度内追加管理费用预算,保证各项管理费用的合理开支和高效使用。
(二)河灌中心系统各项管理费用的使用管理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事,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三)各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财经法规纪律,对报销的原始单据认真把关,审查其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开支,一律不予支付。
(四)中心财务处要加强对系统内各单位管理费用使用管理的稽核审计和监督检查,各分中心财务科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管理费用使用管理的稽核审计和监督检查。
二、差旅费管理
(一)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各单位要加强公务出差审批管理,凡公务出差必须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三)报销差旅费,要有相关文件、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城市间乘坐交通工具车票(机票)、住宿费发票(附宾客账单)。单位派车出差的,需附出差期间过路费、加油费作为报销依据;乘坐非本单位车辆(顺路车)出差,无往返车票,只有住宿费发票的,需要做出说明并由派出领导签字,方可作为报销依据;无住宿费发票,只有往返车票的,也要做出说明并由派出领导签字,方可作为报销依据。
(四)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及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乘坐飞机的,必须以航空公司或旅行社出具的航班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以旅行社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作为报销凭证。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转签或退票费凭有效发票报销。
(五)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六)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七)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工作人员出差要按规定执行限额标准(见附表1、附表2),工作人员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限额标准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报销住宿费发票时必须要附宾客消费明细账单,并加盖住宿宾馆的发票专用章。
(八)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100元(西藏、新疆、青海按120元)标准包干使用。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按限额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据(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不收取伙食费的,出差人员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九)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相应限额标准包干使用,具体限额标准是:自治区外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区内盟市所在地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区内盟市所在地以外的旗县区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按限额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据(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不收取市内交通费的,出差人员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单位自带公务用车出行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十)差旅费报销单要把所有出差信息全部填写齐全,填写不齐全的不予报销。随行多人出差,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时,要把所有随行人员全部填写在册,并由本人签字。
(十一)经单位同意,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习、挂职锻炼、对口支援、下乡驻村扶贫或参加工作队的工作人员,在派出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给予生活补贴和保险保障。生活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100元,按实际派出天数由派出单位按月发放。派出期间的医疗费按现行医疗政策办理,派出单位为外派人员(3个月以上)办理一次性人身伤害保险(保险赔付金额在30—50万元之间)。
三、公务用车费用管理
(一)公务用车费用包括燃油费、过桥过路费、维修费、保险费、年度检测费、车船使用税。
(二)公务用车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强化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三)报销公务用车费必须是本单位编制内车辆,非本单位车辆、非编制内车辆不得在本单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不含租用车辆)。
(四)公务出车前必须完整填写用车审批单(包括用车时间、事由、乘车人员、到达地点、行使里程等信息),经单位有关领导审核签字。报销公务出车费用,要有用车审批单、燃油发票、过路过桥费发票作为报销凭据。
(五)公务用车原则上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含轮胎)、定点保险,并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基层单位不具备定点条件的,经领导同意后,可以不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
(六)车辆维修费支出范围:除新购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保养、维护和纳入车辆统一保险的故障维修范围以外的车辆保养、维修费用。车辆维修要填写车辆送修审批单,由定点维修单位提供维修方案并出具费用预算明细表,经单位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后送修。报销车辆维修费,要有车辆送修审批单、车辆维修预算明细表、维修费发票(含维修费用明细)。
(七)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身划痕损失险。报销车辆保险费要有保险费报销凭证、保险发票、保险单、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八)确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公务车辆不足时,有条件的单位优先租用政府平台车辆,不能租用政府平台车辆的,要选择具备车辆合法营运手续的社会企业车辆。车辆租用必须签订规范文本的租用合同。报销车辆租用费用,要有出车审批单、车辆租用合同、租车发票、所租用车辆的行驶证、保险费、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不得以燃油费、过路过桥费、车辆维修费、保险费发票抵顶租车费用进行报销。单位组织临时性集体活动租用大型车辆的,不得以营运车票抵顶租车费进行报销。
(九)严禁私车公养。不鼓励工作人员使用私家车出差,工作人员使用自有车辆出差的,不予报销燃油费、过路费等。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临时征用私家车出差的,需经单位相关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
四、公务接待费管理
(一)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周到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考虑边疆地区特点的原则。
(二)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对象或者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审批,接待单位应当依据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公函安排接待任务(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无公函的不予接待。每一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四)报销公务接待费用要有来访单位公函或上级部门通知、接待清单、用餐审批单、点菜单、用餐发票。
(五)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除受接待场所条件所限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六)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接待用餐,点餐以地方特色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七)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车辆数量。
(八)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和纪念品等。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五、会议费管理
(一)建立内部会议审批制度,严把会议关,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够合并召开的应当合并召开。未经批准,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格控制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等。承揽国际性、全国全区和全市性会议活动,需按归口经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批。
(二)会议费实行预算管理,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预算规模。
(三)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宣传费、医药费、视频线路租用费等。会议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家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四)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会议类别 | 房租费 | 伙食补助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备注 |
一类会议(以市委、政府名义组织的,由各旗县区、各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 | 150 | 50 | 60 | 260 | 含会议室租金 |
二类会议(以市委、政府名义组织的,由各旗县区、各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 | 100 | 50 | 50 | 200 | 含会议室租金 |
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 | 80 | 50 | 30 | 160 | 含会议室租金 |
四类会议(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 80 | 50 | 30 | 160 | 含会议室租金 |
(五)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单位、服务对象、地方转嫁或摊派。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不得开支与本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接待费。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六)报销会议费要有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会议代表签到表、定点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据凭证等。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不予报销。会议费实行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制度,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培训费管理
(一)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河灌中心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并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中心所属各单位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并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河灌中心办公室备案。
(二)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三)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市外组织培训定额标准每人每天400元,市内组织培训定额标准每人每天300元,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结算报销。
(四)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600元;
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3.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4.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五)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安排公款旅游、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不得开支与本次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接待费、会议费。
培训住宿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培训用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六)报销培训费要有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据凭证等。对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培训费用不予报销。培训费实行政府采购、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制度,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
七、工会经费管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内工发〔2018〕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八、政府采购管理
(一)河灌中心系统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水费资金,市财政局印发的年度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追责。
(三)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追责。
九、其他管理费用按照年度财务预算,持有效发票,按规定报销。
十、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管理费用管理办法》废止。
十一、本管理办法由河灌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
河灌中心财务处供稿
责任编辑:李璞
河灌水发中心手机网站
河灌水发中心公众号